《阿拉善驼奶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阿拉善盟相关骆驼奶业经营主体:
为扎实做好“品牌赋能”文章,加快构建“阿拉善+”农牧业品牌体系,统筹推进区域品牌培育建设各项工作,阿拉善盟农牧局起草了《阿拉善驼奶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alsnmjsck@163.com
2.信函地址:巴彦浩特镇新城东区雅布赖东路南侧会展二路东侧阿拉善盟农牧业服务中心
3.联系人:崔晨 联系电话:0483-833077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
“阿拉善驼奶”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阿拉善驼奶”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与管理,提升品牌声誉与知名度,规范品牌授权使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盟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拉善驼奶”区域公用品牌作为区域公共资产,由盟行署授权的阿拉善盟骆驼奶业协会和阿拉善白绒山羊协会(以下简称“管理方”)负责注册、运营、授权、监督及日常维护,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开展日常监管和服务。
第三条 “阿拉善驼奶”区域公用品牌授权标识主要包括:以品牌形象标志图形注册的集体商标、“阿拉善双峰驼”农产品地理标志。其中,阿拉善盟骆驼奶业协会为“阿拉善驼奶”集体商标合法持有人,阿拉善白绒山羊协会为“阿拉善双峰驼”农产品地理标志合法持有人。授权主体使用品牌标识时,必须同时合规使用“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两类核心标识,不可单独只使用其一。
第四条 “阿拉善驼奶”区域公用品牌宣传标志包含两类核心标识:一是“阿拉善驼奶”区域公用品牌集体商标,二是“阿拉善双峰驼”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上述标志可使用于各类包装物、容纳物、宣传品、文创衍生品、品牌旗舰店店宣及店招等载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善盟区域内申请、审核、授权、使用、监督及终止本品牌使用权的驼奶加工企业、传统奶食品小作坊,涵盖品牌标识在产品包装、宣传推广、经营场所、线上平台等场景的使用。
第六条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申报、标准准入、动态管理、规范使用、共建共享原则,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强化品牌保护,提升品牌价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阿拉善驼奶”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的申请主体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资质的驼奶加工(销售)企业和传统奶食品小作坊,生产地在阿拉善盟区域范围内,并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2.具备合理的生产经营规模,具备完善的生产、加工、质量管控及售后服务体系,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3.拥有自主品牌,近三年无质量安全事故,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或经营异常相关名录;
4.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传承阿拉善历史久远的骆驼文化积淀,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八条 产品标准:
1.“阿拉善驼奶”区域公用品牌产品的奶源为阿拉善盟境内生产的骆驼优质鲜奶,授权产品包括鲜驼乳、驼奶粉及其延伸产品,产品种类随新产品研发不断更新延伸。
2.“阿拉善驼奶”区域公用品牌产品,符合本品牌对应的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品质达标、特色鲜明。
3.“阿拉善驼奶”区域公用品牌产品,纳入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生产、加工、销售全链条可追溯。
4.除应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相关认证的申请主体可优先考量。
第九条 其他要求:
1.自愿接受管理方监督检查、抽检及年审,配合品牌推广活动。
2.承诺规范使用品牌标识,维护品牌形象,不从事损害品牌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授权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流程:
1.提交材料:向管理方提交《“阿拉善驼奶”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营业执照、生产资质证书、产品检测报告、信用报告、质量追溯证明、品牌使用承诺书等材料。
2.材料审核:管理方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3.实地核查:初审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核查,核实生产条件、质量管控、产地环境等情况。
4.公示审批:核查合格后,向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在官方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签订《品牌授权使用合同》,颁发《品牌授权证书》;有异议的,复核后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可申请延续,延续流程同首次申请;逾期未申请或延续审核不合格的,授权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授权实行自愿申请,严禁乱收费。使用阿拉善驼奶集体商标的,按公开标准缴纳品牌运营管理费,用于品牌运营、宣传、监管,并每半年公示一次年度收支明细情况;使用阿拉善双峰驼农产品地理标志,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标识使用规范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管理方提供的品牌标识(文字、图形、色彩、比例)规范使用,不得擅自修改、变形、拆分、遮挡,不得改变标识组合方式。
第十四条 使用范围:
1.仅限授权产品类别、规格及核定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跨品类使用。
2.可与自有商标联合使用,但需保证本品牌标识显著、清晰,自有商标不得弱化、混淆本品牌标识。
3.用于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宣传册、广告、官网、电商平台、经营场所门头、展会展位等场景。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1.伪造、变造、转借、转让、出租、出售品牌标识或使用权。
2.将授权标识用于非授权产品、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产品。
3.将标识用于赠品、试饮装以外的免费流通产品。
4.在回收旧包装上重复印制品牌标识。
5.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6.擅自印制、使用非标准品牌标识。
7.其他损害品牌形象、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被授权方权利:
1.在授权范围内合法使用本品牌标识,共享品牌价值与市场资源。
2.优先参与管理方组织的展销、推广、培训、招商等活动。
3.对品牌运营、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4.授权期满,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延续权。
第十七条 被授权方义务:
1.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建立质量追溯台账,开展原奶进厂、产品生产等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2.规范使用品牌标识,建立标识使用台账(印制、领取、使用、库存),留存备查。
3.主动维护品牌声誉,及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重大投诉及影响品牌形象的事件。
4.接受管理方日常检查、抽检、年审及社会监督,配合整改问题。
5.不得擅自转让、转借、授权第三方使用本品牌标识。
6.按时报送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品牌使用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管理方权利:
1.对被授权方使用行为进行全程监督、检查、抽检,有权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2.对违规使用行为责令整改、暂停授权或终止授权,追究相关责任。
3.统一组织品牌宣传、推广、维权,维护品牌公共权益。
第十九条 管理方义务:
1.制定并公开品牌标准、使用规范、授权流程,提供标识标准样稿。
2.开展品牌培训、技术指导、市场对接服务,助力被授权方发展。
3.受理投诉举报,依法处理侵权行为,保护被授权方合法权益。
4.定期公开授权名单、监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管理方建立“日常巡查+定期抽检+年度审核”机制,不定期实地检查产品质量、标识使用、台账记录等情况;每年开展1次年审,年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建立被授权方信用档案,记录授权、检查、抽检、奖惩、投诉等信息,实行动态评级、分类管理,信用良好的优先支持,失信的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 被授权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方有权立即终止授权、收回证书、公告公示,并追究法律责任:
1.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
2.超范围、违规使用品牌标识,拒不整改的。
3.擅自转让、转借、出售品牌使用权或标识的。
4.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严重投诉,造成品牌声誉重大损害的。
5.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授权的。
6.失信、违法经营,被列入失信名单或行政处罚的。
7.连续2次年审不合格或拒不配合监管的。
8.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本品牌标识、仿冒标识或侵权使用的,管理方依法制止,责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盟农牧局会同阿拉善盟骆驼奶业协会、阿拉善白绒山羊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内容如与国家、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上位法规定为准;品牌使用证、授权合同、年度审核细则、检测规范、品牌管理费收支管理办法、信用黑名单管理规则等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管理方另行制定补充规定;《品牌授权使用合同》《承诺书》等补充规定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阿拉善农牧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