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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0-10-14

《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发布(附标识管理办法)

本网讯:10月13日上午,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发布会在内蒙古国际会展中心成功举行,自治区农牧厅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实施单位负责人及品牌目录企业代表近100人参加了发布会。现场发布了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名单,分别是区域公用品牌25个、企业品牌120个、产品品牌170个。同时还启用发布了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及管理办法,并为入选的品牌代表颁发了证书。

《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启用发布仪式

(从左到右依次为武向良、徐钢、姜月忠、王雨锋、盖志毅、杨长春)

 

《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

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收集登录实施细则》的要求,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使用管理规范如下:

第一条 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实行目录标识品牌标识并序使用的标注制度。

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经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评审工作委员会认定;标识授权监管机构为内蒙古品牌建设促进会;标识使用人是指经认定为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的企业或机构;标识基本图案由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蒙中文字样和品字图案、蒙古包、领头羊、树干、祥云、书简等元素构成;标识基本组成色彩为绿色和蓝色。

第二条 被认定为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的申请人可以向标识授权监管机构提出标志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三)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四)规范使用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书面承诺;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条 经审核符合标识使用条件的,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授权监管机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识使用申请人签订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第四条 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使用协议生效后,标识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第五条 标识使用人印刷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应当符合标识设计使用规范的要求。

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由标识授权监管机构内蒙古品牌建设促进会统一设计、制作,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使用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第六条 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授权监管机构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标识使用管理制度,对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的使用根据《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收集登录实施细则》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七条 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使用人应当建立目录标识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识使用情况,并接受标识监管机构的监督。

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使用档案应当保存三年。

第八条 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授权监管机构和标识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

冒用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十条 对违反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标识授权管理机构举报或者投诉。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使用人应当定期将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使用情况报当地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授权监管机构。

第十二条 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授权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向自治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

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授权监管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农牧厅市场和信息化处报送上一年度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三条 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使用申请书、标志使用协议样式和标识设计使用规范等,由标识授权监管机构制定,自治区农牧厅市场和信息化处审核后使用。

 

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评审工作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

一、标识图形

 

 

二.标识释义:

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标识,以“品”字为创意引发点,巧妙融入内蒙古地域文化符号蒙古包与中国祥云图腾元素。上半部分造型如书简,体现品牌目录的概念,下半部分造型如羊头,寓意行业领头羊,体现农牧业的概念;整体造型如一棵大树,寓意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如同参天大树,整合内蒙古地域优势品牌资源,是内蒙古品牌榜样,培育、宣介、赋能、输出内蒙古优势品牌,提升品牌目录价值,服务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标识使用规范